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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时间:2018-09-19 13:15 发布人:高燕仙 浏览: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楚雄州从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14类25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2016年年底,我州紧紧围绕国务院“六统一”和省政府“九统一、一完善”要求,全面整合完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实现了楚雄州辖区内所有城乡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不再受户籍限制100%全覆盖,统一享有普通门诊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住院待遇、住院分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有效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对于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力支持了全州各项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

  按照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体系,根据《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2号)第三十条之授权,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有关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出台《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通知》。参加了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因患文件规定的慢性病门诊病种范围的慢性病,本人自愿申报后经批准的即可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和《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手册》,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及其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由统筹基金支付6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活动性肺结核,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0%。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含楚雄州内跨县市居住或务工)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每次门诊处方用药最长可开3个月的用量,费用实行即时联网“一站式”结算。长期在楚雄州外居住或务工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就近在居住(务工)地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省统一部署实施异地联网结算前,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将门诊发票原件、处方(或收费清单)原件等交参保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政策的实施,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体系,补齐政策短板,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同时,将有效化解患有慢性病的参保居民普通门诊保障不足的矛盾,切实减轻长期患慢性病的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让广大参保居民更加公平可及地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提高彝州人民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