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8〕12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从我省实际出发,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机制、加强城乡统筹、扩大社会参与,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1.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老年人综合补贴试点改革工作,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省残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3.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强城乡养老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统筹,把卫生与健康资源更多引向基层、引向农村,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积极推行老年人服务“同城同待遇”,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卫生保健、商业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常住非户籍老年人享受本地居民同等优待,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同等优待事项范围。(责任单位:省老龄办、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民族宗教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旅游发展委)
(二)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4.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体系。及时制定出台我省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落实家庭赡养责任,引导和支持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在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与优待、社会服务与宜居建设等方面的权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筹劳义务。(责任单位:省老龄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法制办)
5.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重点满足好孤寡、残疾、失能半失能、高龄、留守以及空巢老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并定期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人集中地开展上门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优先指派,放宽经济条件审查,逐步扩大受案范围,将赡养纠纷、婚姻、财产继承分配、医疗、消费维权等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列为援助事项,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老龄办,省法院,省检察院)
6.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各类欺诈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建立非法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团省委、省妇联,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7.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将养老设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集中设置、综合利用。积极在城市社区及部分乡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社区及部分城郊结合部社区以老年协会为基础发展互助养老服务站(点),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提升能力,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切实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其他服务中心可采取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责任单位:省老龄办、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8.强化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供给。鼓励企事业单位养老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组织、居民家庭等利用空闲房屋建立社区托老所,开办以生活互助、文化娱乐等为主的互助点,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托管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将充裕的养老床位提供给需要短期入住的老年人,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有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为照顾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喘息式”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等企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培育发展各类老年人互助组织,探索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9.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在功能上向区域养老服务综合体转变。充分利用农村各类闲置房屋资源,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资源,依托村“两委”和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好老人结对子、守望相助,大力发展以互助养老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农村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老龄办)
(四)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10.增强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能力。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建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服务网络。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机制。到2020年,实现8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5%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11.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拓展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条件有限的养老机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具备康复护理条件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加强专业护理照顾机构建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大投入、资助力度,加强社会所急需的大型护理院、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等专业的护理照顾机构。到2020年,全省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比例达30%以上。(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3.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加快省内、省际基本医疗保险互联互通,打通异地养老就医结算渠道,推进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进行点对点的联网结算,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健全养老机构的医疗保险结算机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
14.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支持、引导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积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试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云南保监局)
15.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领域,通过放宽大型设备配置、放宽准入条件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
16.提升基层健康养老服务功能。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合作,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的能力。以基层机构为依托,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巡诊、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和中医药保健等服务。到2020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并逐步实现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护康复机构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五)推进老年人友好环境建设
17.培育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树立倡导积极老龄观,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深入开展和不断创新各类尊老、敬老、孝老社会活动,将养老、孝老、敬老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教育方式,使之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老龄办,团省委)
18.支持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户口。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适当放宽65周岁以上老人随子女迁移户口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19.加强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进社区无障碍建设和社区适老化改造,不断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未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老城区和老旧小区,要采取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条件成熟的老旧小区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完成适老化改造。到2020年,新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达标率达到100%,60%以上城市社区、40%以上农村社区达到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省残联)
20.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出行便利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民航等场所、站点、交通工具要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重点照顾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21.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技能培训。鼓励有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有关专业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六)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22.加大老年文体产品的供给。各级公共文化体育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每年组织开展针对老年人的文体活动不少于1次。老年人应免费进入公共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免费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利用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和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行错时开放服务,提高利用率。(责任单位:省文化厅、体育局、旅游发展委)
23.加快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加强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的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机构、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到2020年,村(社区)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建有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财政厅、体育局、老龄办)
24.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针对老年教育供需矛盾突出问题,推动具有有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提倡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到2020年,参加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人比例达到20%。(责任单位:省委老干部局,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
25.促进老年人“老有所为”。发挥老年社会组织作用,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老年人积极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纠纷调解、邻里互助等志愿服务,发挥老年人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老年协会组织网络,到2020年,农村社区老年人协会覆盖率达到85%,城市社区老年人协会覆盖率达到95%,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2%。(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省体育局、老龄办)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把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采取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深化敬老月活动,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和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