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出台《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修订)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云卫规〔20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有哪些突破和创新?
(一)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化学因素类和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实验室,也可以将实验室检验委托给省内有资质的机构,备案时提交签订的实验室委托协议。这一规定既保持了相应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要求不降低,又兼顾了我省基础较为薄弱的实际,方便工作开展。
(二)管理办法淡化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筑面积的数值要求,方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三)管理办法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数量从至少1名提高到至少3名。这主要是考虑到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时,如遇到疑难问题,应当有3人以上的单数才便于讨论和会诊,同时也能降低1名医师单独检查的廉政风险。
三、能否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管理办法对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分2种情况作了规定:
一种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这种情况只要具备《管理办法》附件2中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设备(仪器)要就可以申请备案。
第二种情况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因工作需要,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外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以下简称“超区域外出”),这种情况比较特殊,申请备案单位需要提交超区域外出检查的书面申请,写清超区域的理由和必要性,提供佐证材料证明自身具有较强的能力,提出拟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区域。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指定其外出检查区域。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管理办法要求,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建立满足检验需要的实验室或者与省内有资质的机构签订实验室检验委托协议;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以上(三)至(七)项要求的具体内容请在管理办法的附件1至附件5查阅。
五、申请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管理办法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含《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和《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同时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和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各场所功能,非自有产权的应当提供租赁协议或者合作协议;
(四)医技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及真实性承诺;
(六)信息报告承诺书;
(七)实验室委托协议书(仅实验室外委的提供);
(八)超区域外出的申请书及佐证材料(仅申请超区域外出备案的提供);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各种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一致。
六、申请备案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将备案材料送达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137号一楼)。
(二)省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后通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到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备案回执。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备案回执送交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四)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副本上备注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