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医改发〔2020〕2号
各州、市医改领导小组,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药品供应保障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改革
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试点的采购和使用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建立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机制,出台药品采购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采购目录内品规及价格实行动态调整。积极探索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
二、探索药品联合限价采购
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积极开展以省、州市或医疗联合体等为整体的带量、带预算采购。探索采取集团采购、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等方式形成合理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等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
三、积极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2020年以州(市)为单位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2021年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品种。(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四、强化药品流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药品企业诚信体系,对药品流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和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使失信单位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对有违法违规情况的企业进行约谈,责令企业限时整改。每季度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全方位公开采购情况、配送情况,公布企业失信行为,提高综合监管实效。(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
进一步优化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系统功能,及时收集、处理、反馈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流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功能模块,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加强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在系统内实时反映医疗机构采购情况。不断加强系统的操作培训,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及时解答医疗机构的问题,提高医疗机构使用平台的能力。(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医保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六、加强中标企业及中标药品监管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中标药品挂网及退出机制,优化药品招标定价机制,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从源头上保障药品供应。建立药品更新机制,及时更新中标价格、品种、配送关系等信息。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管理,对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的生产(配送)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维护正常的采购秩序,着力解决平台上低价挂网但医疗机构无法采购的问题。(省医保局牵头,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
七、加强村卫生室药品配备管理
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城乡居民常见疾病治疗需要、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用药习惯等因素,制定村卫生室(含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基本药品配备品种指导性目录,村卫生室药品配备品种不少于80种,其中,合理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常用药品。对于村卫生室不能满足居民慢性病、常见病需求的药品,可通过乡镇卫生院或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采购、发放和调剂,统筹解决辖区内药品采购及配备,确保村卫生室能满足居民慢性病、常见病用药需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要把村卫生室药品配备列入考核内容,确保配备到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八、加强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和配送管理
提前预拨村卫生室药品采购资金。从2020年1月起,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对村卫生室实行医保资金预拨,由县级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各行政村参保居民人数,按照每个村卫生室1—3万元的标准,以“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模式将医保资金拨给乡镇卫生院(或负责村卫生室管理的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下同),用于村卫生室购买药品周转,年底由县级医保行政部门与乡镇卫生院统一结算。(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村卫生室药品实行统一采购。村卫生室每月按服务人群、疾病谱、药品需求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报经乡镇卫生院审核同意后,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采购费用从医保预拨资金中支付。县级医保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拨付结算各环节办结时限,确保当月将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发生的费用拨付到位,做到不拖不欠。(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强化村卫生室药品配送管理。配送企业在收到药品订单后,一般药品应在48小时内送达村卫生室,偏远地区不得超过72小时。急救、急用药品必须在8小时内送达,节假日正常配送。(省医保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乡村医生合理用药培训
加强对乡村医生规范诊疗、合理用药的培训指导,提升科学合理用药水平,改变不合理用药行为习惯,引导患者提高科学用药认知。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建立监督检查考核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
十、加强药品配送监管
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重点围绕配送率、品种满足率、服务质量、运输条件等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及时对辖区内药品配送企业进行调整,促进省内配送企业的优势整合;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和配送企业的监管,细化“两票制”有关措施,完善考核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对提交虚假订单、长时间不配送、频繁撤单、私下调换货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推动药品配送工作规范有序。各地在配送企业的管理、监督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采取约谈、暂停直至取消配送资格等措施,给予相应处理。(省医保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发挥短缺药品清单指导作用,分级分类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完善短缺药品管理制度,对本单位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分析供货规律,在采购药品时提前预警,早计划、早储备,防止因生产(配送)企业供应不足或配送不及时而导致的缺货,保证其临床正常使用。加强对医师规范化诊疗、合理化用药的培训、监督考核,合理控制短缺药品的处方量,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配合)
十二、开展“互联网+医疗保障”平台建设
按照“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原则,建设全省标准统一、数据集中、协同共享、互联互通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智慧医保平台),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加强药品招标采购和配送监管。(省医保局牵头,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十三、探索搭建互联互通的药品监管平台
依托云南省“互联网+药品流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推行全省统一且有公信力的药品采购“两票制”电子验票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电子化票据查询。同时,进一步探索搭建互联互通的信息化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药品供应保障全过程协同监管。(省商务厅牵头,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药监局配合)
十四、提升医疗机构药事服务质量和水平
进一步加强对药师的培养、临床药师的规范化培训、药学人员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等方面的管理,加大各级医疗机构药师人才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掘现有药师的潜力,充分发挥药师在临床药学及药事服务方面的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配合)
十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
对给予医务人员回扣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取消该生产(配送)企业所有药品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的供货资格。对接受贿赂(回扣)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其所在医疗机构涉及违规的费用,医保不予结算;对医院领导或医务人员接受贿赂(回扣)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影响恶劣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用药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提高人民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任感。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实施。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改革情况,把重点任务纳入医改台账进行调度,按季度进行通报。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20年4月14日